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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岩与中信国际旅行社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系日本国东京都泰成株式会社职员,住。被执行人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2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