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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诉执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洪某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洪某,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号X。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洪某依据已生效的(2009)黄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洪某偿付滞纳金21780元及延期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黄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