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贵宝与尹礼军、徐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宝,尹礼军,徐三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胡贵宝,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被执行人:尹礼军,男,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徐三子,女,汉族,住址同上。关于胡贵宝与尹礼军、徐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铜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