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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玩忽职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其他刑事犯

法律依据

全文

被告人吴某某玩忽职务罪一案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临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衽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临颍县商务局具体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到实地进行查看验收的职责。但其在负责上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时,未认真审核承办企业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未认真对照原件进行核对,未到实地进行查看验收,即加盖临颍县商务局印章并在验收人员栏内签字,行文上报漯河市商务局。经查明: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费用发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均为虚假材料,且该公司与临颍县瓦店龚庄村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未经公证。致使不符合本着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条件的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补助资金600000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对承办企业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认真审核把关并到实地进行查看验收的职责,致使不符合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套取国家补助资金600000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逗和定性均有异议,其辩解称:当时企业上报材料已核实,即复印件与原件无核对,我是认真核实的合同签定是否是利民超市及其他方面的东西根本看不上来,当时没到现场考察验收。作为这个工程2005年开始就有车辆配送中心实际也存在还要继续运作,县级部门无决定权,我只有对照原件其是否造假我根本不知道,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临颍县商务局具体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到实地进行查看验收的职责。但其在负责上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时,未认真审核承办企业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未认真对照原件进行核对,未到实地进行查看验收,即加盖临颍县商务局印章并在验收人员栏内签字,行文上报漯河市商务局。经查明: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土地租赁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费用发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均为虚假材料,且该公司与临颍县瓦店龚庄村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未经公证。致使不符合本着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条件的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补助资金600000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其作为商务局市场股股长所承担的职责,供述了从2005年7月开始商务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情况并供述了利民超市公司申报审批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上报材料的情况,利民超市不符合申报条件,利民超市向县商务局提交了配送中心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了项目申报材料,我们商务局没有进行初验,没有专门去利民配送中心验看过并对配送中心项目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显示等情况,并供述申报承办企业是领导自定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分管市场股工作,对审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相关程序,不太关注,并证实了验收“万村千乡市场”市场配送中心的有关程序,并证产商务局处理利民公司的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后在资金申请表上盖上商务局印章,吴某某在难收人员签字处签了我和她的名字等情况并证实处理后,我和吴某某验看利民超市有限公司申报的材料,也给成子文局长汇报过等豆,并证实土地租用合同乡镇司法所有证能力司法所出具的见证书也签定公证书,其证实不太清楚利民超市上报10辆配送车的结论等。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局市场科具体负责,并证实利民超市有限公司先向商务局提出申请验收商务局进行初验合格后提交市商务局进行复验,再报省商务厅进行抽验的呈报审批过程,并证实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是市场科的一项职责,并证实利民超市作为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申报条件部分条件符合部分不合格。并证实市场股长吴某某没有向我和局党委反映过利民超市有限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4.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利民超市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基本情况,并证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经补助资金拔付后向县商务局张某某副局长和吴某某股长定期定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事实,并证实2007年8月没之过配送中心配送工作包含在业务范围之内,配送中心就是金龙面粉厂临街的门面店,建议这个配送中心没有提出申请验收,直到2009年省商务厅对超市配送中心有资金补助了公司才对配送中心进行验收,为的是商务厅的这个补助政策并证实配送中心项目要求拥有车辆10辆,车辆实际是利民超市有限公司的车辆。当时为了节省费用,审验时好审验方使管理工作以在审验配送中心项目时由金龙面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临民超市公司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了,并证实了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向县商务局提交的文件与复印件核对后留存文印件加盖公司章,由张某某副局长和吴某某股长负责验看,并证实当时认为司法所可是在提交审理的申报材料时,县商务局对司法所进行确认,没有提出异议。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利民超市有限公司是临颍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证实资金拨付的使用情况,证实县商务局对公司财物项目进行检查等情况。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利民超市有限公司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的一项工作,并证实利民超市建议农家店验收的情况。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其证实负责县商务局财务工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部开展的一项惠农工程。根据建设的农家店数量财政上给补助资金,听原会计刘某某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一笔20.1万元补助款,并证实任商务局会计没有再经手收、支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补助资金。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合同见证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合同双方的约定作为第三人进行证明,一般见证存的比较小,法律面比较窄的合同,大额的合同以及法律面宽的合同是公正处公正,并证实参与见证龚庄村委会与利民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见证的情况,证实合同的具体内容记不清楚,看了看格式正确不违法。9.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临利(2007)6号文件。10.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1.临颍县颍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金龙面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议工程施工合同。12.河南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3.临颍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的证明。14.临颍县公正处出具的证明。15、临颍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出具的证明。16.漯河市财政局漯财预指(2006)261号、(2007)114号、(2007)261号、(2008)101号、(2008)226号、(2008)334号、(2009)94号、(2009)336号(2009)416号、(2009)495号、(2009)500号文件。17、河南省漯河市及临颍县财政局关于拨付资金的文件、账目复印件。18.临颍县财政局预算报款凭证。19、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临政办(2004)104号文件。20.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申报材料。21.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22.临颍县利民超市有限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资金申请报告复印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河南省商务厅、漯河市商务局审财政局、机关文件规定。24.临颍县瓦店镇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龚庄村经费专帐。25、固定资产明细账及相关证明复印件。26.临颍县商务局临商党(2007)4号文件。27.被告吴某某身份证明。上述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对承办企业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资金支持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到实地进行查看验收的职责。致使职符合配送中心项目支持条件的企业套收国家资金60000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负有审验职责的市场科科长,未能履行好认真审核把关的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情节的后果不甚严重,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长  臧跃峰审判员  杨优才审判员  李振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曹彩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