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知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荣兴 南京润泰市场龙啸建材销售部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朱荣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在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委托代理人赵小宝、赵恒翼,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兴(南京润泰市场龙啸建材销售部业主),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3********,住江苏省溧水县晶桥镇笪村村**,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润泰市场**3厅****。委托代理人朱修伟,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85********,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迎春苑****/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荣兴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7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程堂发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乐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