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知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410号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云芬。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良。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原告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其实际经营地在杭州市西湖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管辖异议成立并于2011年8月1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雪松,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呼叫大明星》(简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综上,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作品在被告网站上播放;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并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所有的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对案外网站QIYI.COM提供的代码进行了深度链接,涉案作品并非被告上传,被告未改变涉案作品,且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案外网站QIYI.COM提供的涉案作品系侵权作品,且原告作为权利人也未对被告发出相应通知,故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上均无被告自己的广告内容,未从中获利,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度过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打印件。2、《电视剧发行许可证》。3、《版权证明书》2份。4、《授权书》2份。证据1、2、3、4,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5、(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57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6、(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97号公证书及(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398号公证书。证明:365dianying.com与pomoho.com均系被告所有。7、公证费发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用。8、涉案作品DVD光盘。证明:被告所有的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上播放的影视作品《呼叫大明星》与涉案作品系同一作品。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于证据1、2、3、4、6、7、8,被告对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于证据5,被告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影视作品《呼叫大明星》正版DVD光盘的片尾显示出品单位为:湖南电视节目中心、力冠国际有限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1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涉案作品出具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在许可证上署名的制作机构: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湖南电视节目中心,合作机构:台湾力冠国际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2日,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涉案作品版权全部由湖南电视节目中心独家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上述权利转授权和维权权利)。2010年7月26日,PowerChampionInternationalLimited(力冠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涉案作品版权全部由湖南电视节目中心独家享有(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上述权利转授权和维权权利)。2010年6月25日,湖南电视节目中心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权利授予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五年。2010年7月25日,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权利转授予原告,授权使用期限:2010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琴琴(身份证号:××)于2011年3月2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公证员赵雷和公证人员黄维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琴琴指定的操作人邓圣在该处的电脑上进行相关操作: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pomoho.com进入相应页面,分别在该页面下方点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09)078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00382”、“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324”,之后在www.pomoho.com页面上方点击“电视剧”出现相应页面,点击“呼叫大明星”,之后依次点播“第2集”至“第23集”,上述电视剧播放视频均显示在365dianying.com上,上述播放视频右下角显示有“QIYI.COM”水印。原告对被告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而进行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1000元。另查明,被告在其网站上播放的影视作品《呼叫大明星》与涉案作品系同一作品。再查明,被告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号:1108324),播出名称:爆米花网,登录地址:www.pomoho.com,业务类别:网民节目上传服务,节目内容:网民上传的视听节目(不含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播放方式:点播(含下载),接收终端:计算机,传输网络:国际互联网,传播范围:全国。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确定及评析如下:一、涉案作品是否在被告所有的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上播放,该事实的查明对认定被告侵权责任具有关键作用。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2011)粤穗海证经字第5577号公证书证实,通过被告所有的爆米花网(www.pomoho.com)点击“呼叫大明星”,涉案作品“第2集”至“第23集”的播放视频均显示在被告所有的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上,虽然上述播放视频右下角显示“QIYI.COM”水印,但上述“QIYI.COM”水印尚不足以证明与案外网站QIYI.COM存在任何链接及联系,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外网站QIYI.COM真实存在且涉案作品来源于此网站,其有关提供涉案作品链接的主张缺乏依据,故可以认定被告直接在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上提供涉案作品播放服务。二、在原告未书面通知被告停止侵权的情况下是否要追究被告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因进入公有领域的影视作品数量非常稀少,而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是不可能将自己的作品上载到网上供用户无偿观看的,故对于影视作品,被告更应较其他作品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被告作为具有专门从事提供相关影视剧在线播放的公司,其应当注意到涉案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当尽到审查义务,而被告却怠于履行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的行为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免责条件,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在原告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间,被告通过其所有的网站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原告享有权利的类型、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主要演员在中国大陆地区知名度,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侵权网站的规模、侵权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365电影网(365dianying.com)上提供影视作品《呼叫大明星》的播放服务;二、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60元(已交纳),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陈如敢人民陪审员 陶 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