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华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桂林市金鸡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景生,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海市华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怡海新村泰苑90栋601号。本院在审理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计1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