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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虹与陕西智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虹;陕西智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民保字第00001-1号 原告王虹。 委托代理人全新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智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丈八东路与东仪路什字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与被告陕西智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智尊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换香 审 判 员  刘 茹 代理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