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家耀、朱贵根与芮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耀,朱贵根,芮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铜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丁家耀,男,汉族,住铜陵县。申请执行人:朱贵根,男,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芮章学,男,汉族,住铜陵县顺安镇。关于丁家耀、朱贵根与芮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铜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