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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字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盘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王祖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王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刘钊,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文品,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祖光,男,住盘锦市。本院在执行盘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王祖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兴执字字第00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凤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隋相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