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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宁守国与王贵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守国,王贵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宁守国。被执行人王贵河(又名王桂河)。本院执行宁守国与王贵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8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8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广法执字第2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刘 培代审判员 张星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