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与张爱庆、姜文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楼子疃村。组织机构代码号:××。被执行人张爱庆。被执行人姜文仕。被执行人邵立涛。被执行人黄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马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爱庆、姜文仕、邵立涛、黄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