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巩清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巩清;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3711号 原告巩清。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余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清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清于2011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 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鲍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