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强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黄强,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上海市人。被告:郭辉,男,汉族,1965年4月3日生,安徽霍邱县人。原告黄强诉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原告黄强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华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