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钟伟珍、钟璇瑜等与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珍,钟璇瑜,钟璇珂,黄群娣,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46号原告钟伟珍。原告钟璇瑜。原告钟璇珂。原告黄群娣。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纯建,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2013号。主要负责人谭敏。委托代理人苏旺东,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迟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