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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鄄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赵锋、王永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锋;王永涛;王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鄄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赵锋,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永涛,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公安局干警,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永涛、王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涛、王永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明有工资收入,由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代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明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的工资存款。(账号:62×××9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