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钟志林与长安慈恩园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林,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钟志林。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乡。法定代表人耿庆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钟志林与长安慈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公司属民政部门下属,资金来源靠陆续卖陵位,偿还申请人债务且被申请人债务较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长执字第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刘林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