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静与刘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韩静,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四医院急诊科护士,住。委托代理人许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欣,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申请执行人韩静与被执行人刘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静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查永谦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