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苏州金尚豪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华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尚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华驰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737号原告:苏州金尚豪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9162-6)。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和服商商区Ι幢**。法定代表人:蔡冬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华驰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588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万国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兰珍,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尚豪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华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尚豪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驰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尚豪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驰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6元,依法减半收取8,2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2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