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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培芬与被告嵇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芬,嵇境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2号原告吴培芬。被告嵇境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芬与被告嵇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