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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鄄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陈心愿、张广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心愿;张广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鄄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陈心愿,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广会,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陈心愿与张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08)鄄执字第24-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广会在鄄城县什集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现需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广会工资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张广会在鄄城县什集镇人民政府工资收入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广会在鄄城县什集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效革执行员  王全合执行员  马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