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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衢商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卢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商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8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本案依法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且讼争合同的履行地即案涉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且因该院先行就本案立案审理,其依法不得再行将案件移送另一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日洪审判员  郑慧芳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