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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镇闫家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指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政,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柳疃镇闫家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建修,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兴安事业印染有限公司、昌邑市政亨建筑有限公司、昌邑市柳疃镇闫家庵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潍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