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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郑继全诉高保良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继全,高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32号申请人郑继全,又名郑车被执行人高保良本院在执行郑继全诉高保良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此案进入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新的判决下来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