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郑继全诉高保良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继全,高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32号申请人郑继全,又名郑车被执行人高保良本院在执行郑继全诉高保良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此案进入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新的判决下来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