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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谷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谷城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谷行初字第17号原告蔡某某。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谷城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卢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告蔡某某、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谷城县森林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正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被告正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谌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