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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一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西北电业管理局联合开发公司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西北电业管理局联合开发公司电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新执一字第002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彦溪,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北电业管理局联合开发公司电器厂,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檀明,厂长。 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与西北电业管理局联合开发公司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北电业管理局联合开发公司电器厂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北电业管理局联合开发公司电器厂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