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仕来与沈龙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来,沈龙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黄仕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510。被告沈龙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3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来诉被告沈龙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仕来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龙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黄仕来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