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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黄仕来与沈龙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来,沈龙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黄仕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510。被告沈龙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3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仕来诉被告沈龙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仕来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龙标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黄仕来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