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法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6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