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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法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6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