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海燕诉卢丽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燕,卢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女,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卢丽芳,女,生于1982年2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海燕诉卢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丽芳已向法院交来全部案件执行款2079.63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朱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