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海燕诉卢丽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燕,卢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女,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卢丽芳,女,生于1982年2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海燕诉卢丽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丽芳已向法院交来全部案件执行款2079.63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朱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