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颖与朱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颖,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群,男上诉人刘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1)云法从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颖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上诉人刘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杨 凡代理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书 记 员 陈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