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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康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康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巿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法定代表人田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翟亮,系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巿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