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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杭州中科电气有限公司、张建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中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63号申请人:杭州中科电气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王静文。申请人杭州中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402000512146365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捌角玖分、出票日期2011年5月9日、到期日期2011年11月9日、出票人杭州康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金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正泰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