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7号原告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1790-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村。法定代表人楼妙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松祥,住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洪家潭3组37户。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法定代表人傅肖昂。原告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8日、1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松祥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花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价款200000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此款。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明一份,欲证实被告拖欠原告价款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为查明案情事实,依职权向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会计蔡素梅、章利根作了调查。蔡素梅认为公司财务帐面显示欠原告款项200000元,并打印证明一份,章利根确认在该证明上盖章。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花边,累计拖欠原告价款2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拖欠原告价款200000元未付,应承担支付相应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凯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1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