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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庞建平与被告王丽英、王瑞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平,王丽英,王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庞建平。被告:王丽英。被告王瑞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平与被告王丽英、王瑞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平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晓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