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庞建平与被告王丽英、王瑞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平,王丽英,王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庞建平。被告:王丽英。被告王瑞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平与被告王丽英、王瑞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平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晓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