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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晋升服饰有限公司与杜勤泽、陈笑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晋升服饰有限公司,杜勤泽,陈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浙江晋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晋。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被告:杜勤泽。委托代理人:骆澜。被告:陈笑女。委托代理人:王来来。原告浙江晋升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杜勤泽、陈笑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纠纷已经协商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晋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季文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