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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54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纪震宇与黄建武、王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纪震宇,黄建武,王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497号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号。代表人张爱国。委托代理人纪震宇。原告纪震宇。被告黄建武。被告王钊,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纪震宇诉被告黄建武、王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纪震宇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通出租车队、纪震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震宇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