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田照希与苗涵达、杨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照希,苗涵达,杨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田照希,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苗涵达,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丽芹,女,1973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田照希申请执行苗涵达、杨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涵达、杨丽芹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