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天执民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仁华与张明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华,张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华。被执行人:张明华。本院在执行张仁华申请执行的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台天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明华所有的在天台县福溪街道幸福花苑33幢102室的商品房拍卖三次流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台天执民字第11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执 行 员  杨国保执 行 员  徐 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