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由春锋诉被告李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春锋,李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12号原告由春锋,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化木村三组。被告李晨,女,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化木村三组。委托代理人梁明柱,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春锋与被告李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由春锋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由春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春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由春锋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