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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1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永娟、莱州市柞村镇风光石材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赵永娟,莱州市柞村镇风光石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杨宏光,行长。被执行人赵永娟,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柞村镇风光石材厂。法定代表人王风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永娟、莱州市柞村镇风光石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莱州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7423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07423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卫东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林绍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