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仑行审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三市路1号。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玉良,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阳红光,男,37岁,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献军
审判员 徐万鑫
审判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