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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智,顺特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任红,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彬,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莉,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肖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