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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57-1号

蒋亚龙与何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亚龙,何世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蒋亚龙,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世华,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2)镜民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何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世华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世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蒋亚龙与被执行人何世华在本院执行中,经协商申请执行人蒋亚龙同意被执行人何世华用其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鹰都花苑门面房中30%作价人民币100万元整抵偿欠蒋亚龙的债务,诉讼费、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蒋亚龙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何世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鹰都花苑门面房产权中的30%作价人民币1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蒋亚龙抵偿何世华所欠的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蒋亚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后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