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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100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东段396号。法定代表人史玉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太乙路西延路。负责人梁建成,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葛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同执行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执行标的本金70000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祭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诉讼费11058元,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担诉讼费5948元,本案执行费9511元。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承担诉讼费5948元,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本金700000元,诉讼费11058元。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100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