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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676号

申请执行人戴万先与被执行人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2-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万先,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戴万先,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教师,住西安市翠华南路***号*号楼*楼***室。被执行人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戴万先与被执行人陕西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在我院执行一庭涉及另案正在执行处理过程当中,现已向本院执行一庭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将本案被执行人应收取的案件款691395元扣留本院,待另案执行完毕后由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执字第0067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