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6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付红利与罗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利,罗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638号原告付红利。被告罗政。原告付红利诉被告罗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红利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红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红利撤诉。本案诉讼费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