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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友勇与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勇,周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杨友勇。委托代理人:杨德均,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仁良,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勇与被告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勇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杨友勇��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