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友勇与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勇,周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杨友勇。委托代理人:杨德均,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仁良,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勇与被告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勇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杨友勇��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