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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华广生物有限工程公司与深圳巿龙岗区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广生物有限工程公司,深圳巿龙岗区中心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西安华广生物有限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巿灞桥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广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巿龙岗区中心医院,住所地深圳巿龙岗区深惠路龙岗段1228号。法定代表人谢建雄,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广生物有限工程公司与被告深圳巿龙岗区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9曰以愿与对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广生物有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9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434.5元,下余243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