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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广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刘周纯与曹学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艳彬,李朝岭,尹艳涛,杨双印,任艳微,尹奎的,韩兴,郜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广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尹艳彬,广平县。申请执行人李朝岭,广平县。申请执行人尹艳涛,广平县。申请执行人杨双印,广平县。申请执行人任艳微,曲周县。申请执行人张校勇,曲周县。申请执行人尹奎的,广平县。申请执行人韩兴,广平县。申请执行人单金平,广平县。被执行人郜利军,广平县。本院在执行尹艳彬等九人与郜利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46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34650元(申请人人均享有债权38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广法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维军代审判员 张星华代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