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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栾民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1-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俊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栾民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韩俊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韩俊贤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俊贤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栾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峰 来自